文本来源:物流桃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11:1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就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给出具体答复,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网络货运行业。
其中第二条,关于平台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相关问题,明确指出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容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对于网络货运企业而言,其进项发票主要包括油票、过路费发票、司机运费发票。尤其是网络货运企业对于支付给个体司机运费以自制凭证(白条入账)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列支将有极大的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可知:对符合条件的小额零星支出(即白条做账)可作为税前抵扣设置了达标条件,按自然人单次500元确认。因此,单次超过500元或者1个月同一人多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均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如果出现不被认可的白条入账,那么此部分白条则需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网络货运企业而言,税务合规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只有坚守合规底线才是长远发展之计。所以要合法合规获取司机运费发票,最简单便捷的渠道还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或互联网物流平台第三方税务代征,解决进项抵扣和成本票的问题。
文本来源:物流桃园 责任编辑: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