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

您当前的位置: 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 > 行业动态 > 详情

解读:“天津自贸区供应链金融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如下

文本来源:企能无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09:24 康欣博士

1

  来源:企能无法

  作者:康欣博士

  引言

  2020年12月25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津自贸发[2020]6号】(下称“《指导意见》“),对天津市发展供应链金融进行了全方位的指导,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参与、重点支持动产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市场环境的建设和培育、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控和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结合笔者长期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深耕研究和实务经验,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解读。

2

  一、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的类型

  《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并强调要发挥核心企业的作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真实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仓单货单、商业票据、购销合同等,探索开发服务于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同时要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为盘活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开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货资产证券化。

  笔者归纳总结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及产品如下:

  1、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将其对核心企业已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质押、转让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应收账款转让可以是单纯的资产变现也可以是保理融资。无论质押还是债权转让,一般均由核心企业确认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以应收账款融资的风险在于应收账款本身,尤其是虚构应收账款,这里面有应收账款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应收账款的,也有债权人一方虚构的,后者如19年7月出现的诺亚财富踩雷事件,承兴国际就虚构了其对京东的应收账款债权;其次是在应收账款本身真实的情况下,存在诸如还款期限未至、抗辩权、抵销权等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提出履行抗辩和执行异议的情况,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执行中提出异议,法院是不会继续强制执行的;再次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无能力清偿的信用风险。如果交易背景真实,且以核心企业的资信背书,金融机构的风险还是能够得到控制。

  2、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的预付款融资

  下游经销商可以通过保兑仓融资方式疏解资金压力,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获得金融机构向核心企业支付货款(一般是开具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供应商),然后由金融机构控制货权,经销商缴存一部分保证金,金融机构就释放一部分货权。卖方在未收到金融机构发送的提货通知之前,不能向经销商发货。同时,在经销商支付的保证金无法全额覆盖金融机构承兑的货款金额的情况下,由卖方向金融机构退还该差额部分,由此,金融机构可以控制其资金风险。经销商也可以通过分期支付保证金的方式购得货物,卖方以此方式销售存货。保兑仓业务的风险在于买卖双方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无法控制货权,卖方未经通知向买方发货,货物无法变现、经销商破产等。

  3、以存货进行的动产抵押、质押融资

  存货可以进行抵押或质押融资,抵押不需要转移占有,而质押以转移占有为质权设立的条件,一般是由第三方仓储公司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占有、监管存货。存货质押中涉及很多的风险,比如并未真实交付存货、存货本身虚假,存货被盗抢、损耗,重复质押,存货无法变现等,这些问题,在《指导意见》重点强调的可信仓库建设中或可得到解决。

  4、仓单/货单的质押融资

  仓单可以进行质押融资,金融科技赋能后,可信仓库、数据仓库的出现,电子仓单这种数据电文作为纸质仓单的替代工具,可以实现网上联接,无须物理上的质押交付。仓单质押的风险除了具有与存货质押相同的风险外,还可能会存在仓单项下没有货物或者货物价值与预期不符、重复质押、空单质押的情况。

  二、《指导意见》重点强调的动产质押融资金融创新

  (一)科技赋能,数字仓库为存货、仓单融资降本增效

  对于存货/仓单融资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通过数字仓库或可得到解决。目前,“可信仓单”在技术层面已经成熟,并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仓单的真实性、货物的安全性能够得到良好保障。

  简单而言,可信仓库就是要让仓储物流企业管的住货、金融机构看得见货,让仓单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与存货能够真实、唯一、精准对应,让金融机构对其质物状况的了解达到可视化、透明化的程度,因此金融机构才会愿意接受仓单/存货质押融资,然后在对仓单的综合价值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融资质押率,由此才有可能放大融资规模,盘活中小企业存货资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所以,这就要求自贸区内的仓库要进行智能化改造,让自己的仓库成为金融机构、大宗商品交易所、融资服务平台等愿意合作的仓库,从而完成业务升级改造。目前,业内有影响力的提供智能化仓储服务的企业,如京东数科、易见天树等,都已有实务案例落地。

  (二)关于动产质押融资中仓单的流转、变现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要引导自贸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专注于服务产业客户,开展以仓单为标的的交易与流通,提升仓单变现能力和价格发现能力,为融资提供价值尺度,为资产处置提供变现场所。

  阻碍仓单质押融资的因素除了前面提到的存货风险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流转变现问题。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原则上是可以交易流转的,但是,不像票据的流通有《票据法》作为支撑,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仓单法”。仓单本身的价值与其项下货物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能否脱离存货本身去谈仓单的价值,以及能否脱离存货单独进行仓单的流通,在法律层面都存在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起仓储物的权利。”仓单的转让,除了背书之外,还需要保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这无疑给仓单的流转带来一定的局限性,当然多一道手续也就多一层风险防控的屏障,如果脱离保管人,可能就会发生单据的空单流转,没有人去核实货物是否存在,是否“单”有所值。

  目前实践中,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基于其成熟完备的仓单质押、交易流转体系,而且,因其针对的是标准化仓单,这类仓单已经有成熟的交易市场,能够满足仓单的价格发现和变现需求,所以,自贸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将承载着仓单金融价值的实现功能。

  三、关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根据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助力企业担保融资。

  所以,对于存货融资所涉的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所涉的债权质押、保理转让都将在人民银行统一登记。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是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就督促担保权人、新的债权人要及时办理登记,即便登记不是设权条件的担保类型,比如动产抵押和债权的保理转让,都应该办理质押或者保理登记,以进行权利公示。

  四、关于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无资质违规从业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以及加强供应链金融管理工作,自贸区内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杜绝无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此处提到要“杜绝无相关资质的企业”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关于资质问题,比如融资租赁资质、保理资质等,各地的实践是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资质审批。以保理为例,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印发的《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金监规范〔2019〕1号),其中就明确规定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首先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但是,司法实践中,未取得相应的金融资质并不一定会导致保理或者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以融资租赁为例,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175号】案件中,就认为“中水电北固公司虽未取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许可,但与裕邑丝绸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系中水电北固公司根据裕邑丝绸公司的要求,购买电子提花机、变电供电设备系统、供水管网系统及天然气管网,并回租给裕邑丝绸公司使用,裕邑丝绸公司支付相应租金的合同,应当认定其真实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中水电北固公司并未依法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金融许可,其不具备与裕邑丝绸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合同不一定无效,但是从依法合规经营的角度出发,若以此类金融业务为主业的,公司还是应该先进行资质审批,以防监管机构的处罚。

  总结

  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由银行帮助企业控制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突破了以往中小企业融资的理念和技术上的瓶颈。在实际操中,需要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包括供应链条上的科技公司、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上下游企业等。之所以能够发展供应链金融,最重要的因素其实是科技赋能,比如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的引入,提升了供应链运营的可信度,因此才有了金融扶持的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更需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培育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的支持,以及风险监管的介入。由此,才能促进和保障供应链金融的良性稳健发展。

  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

  津自贸发[2020]6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持续构建现代化、全球化、智能化供应链体系,根据《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等精神,结合天津市产业基础和供应链体系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

  (一)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加强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密切服务实体经济,强化普惠金融功能,在自贸区内围绕产业供应链的资金融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设立服务于供应链金融的特色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机构。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的特色化金融服务。

  (二)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在自贸区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真实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仓单货单、商业票据、购销合同等,探索开发服务于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

  (三)推动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增强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力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完善风控体系建设,创新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信贷资源向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为盘活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开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货资产证券化。

  二、重点支持动产质押融资类新型供应链金融创新

  (一)支持数字仓库建设和“可信仓单”业务开展。支持和鼓励自贸区仓储物流企业开展仓库智能化改造,打造数字仓库。鼓励自贸区企业依托数字仓库基础设置和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保障货权真实性和唯一性,开展“可信仓单”相关业务。

  (二)支持依托“可信仓单”开展动产质押融资和交易流转。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依托“可信仓单”质押,对货权所属企业开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基于仓单在产业链中的综合价值确定融资抵押率,放大融资规模;引导自贸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专注于服务产业客户,开展以仓单为标的的交易与流通,提升仓单变现能力和价格发现能力,为融资提供价值尺度,为资产处置提供变现场所。

  (三)支持开展基于仓单的场外期权等风险管理业务。在自贸区引入场外风险管理金融工具,解决企业风控锁价需求,打造“数字仓库+可信仓单+融资+交易+场外风控”的“五位一体”大宗商品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具有完整闭环的生态体系。

  (四)积极打造新型动产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自贸区内具有仓库管理、信贷承载能力和大量贸易伙伴资源的大型企业打造平台型企业;支持具有强大金融科技和物联网实力的企业建立供应链金融产品标准,推广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

  三、营造发展供应链金融良好市场环境

  (一)积极开展与在地金融基础设施合作。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托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订单、存货等进行融资。支持天津金融资产相关交易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底层资产的产权交易服务,提高非标资产的流转效率,增强中小微企业资产流动性。

  (二)加强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研究成立天津自贸区供应链金融协会,通过协会整合各方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研究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等组建行业自律组织或学会研究组织,深入研究国内外供应链金融发展经验,在体系建设的软硬件等方面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支持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课题研究,为天津自贸区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推动供应链金融领域应用金融科技。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提升信息挖掘、信用评估、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的科技含量和安全性,以科技手段赋能供应链金融服务。

  (四)鼓励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基金。研究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供应链金融子基金,鼓励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通过夹层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自贸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在产业链条上并购重组、增强资产流动性,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控和管理

  (一)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支持在自贸区设立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措施,集合行业力量建立供应链金融产业风险防控体系,形成供应链金融行业操作规范和风控准则,引导成员单位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加强行业交流,共同推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供应链金融管理工作。自贸区内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杜绝无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作者:康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金融报》特约评论员,万法通平台高级讲师。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保险、保理、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公司股权、私募基金等民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业务,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可以在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

文本来源:企能无法 责任编辑: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