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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加持,疫苗物流要火!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09:31

疫苗冷链物流迎来新的政策机遇!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一批疫苗货运重点联系企业公示》,包括顺丰、京东等28家企业入围。

另外,1月26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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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家企业,成疫苗物流先锋



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一批疫苗货运重点联系企业公示》,公示消息指出:为推动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供需对接,日前,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新冠病毒疫苗研发生产企业,遴选了28家道路运输企业,拟作为第一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重点联系企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2日。名单如下:
 
第一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1.安徽都京云康医药有限公司
2.北京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
3.北京华欣物流有限公司
4.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京东物流)
5.北京盛世华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6.北京钥途冷运物流有限公司
7.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
8.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9.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
10.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11.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
12.国药控股扬州有限公司
13.华东医药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14.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15.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16.瑞康医药(山东)有限公司
17.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18.陕西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19.上海康展物流有限公司
20.上海生生物流有限公司
21.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22.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23.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4.天津予联达冷链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25.希杰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26.浙江英特物流有限公司
27.中集冷云(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8.中外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四部门联合推出疫苗运输指南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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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前期准备、运输过程、应急响应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为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单位等运行主体开展道路运输提供参考,切实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便利运输。

《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集智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编写,适用于发货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承运人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经道路运输至收货人(疾控机构或疫苗接种单位等)的相关活动。

《指南》明确,要注重发货、承运、验货、装载、运输、卸货、交付、通关等各环节的协同联动。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发运通知,向收货人确认可以接收货物,对承运人每年进行质量审计,确保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

承运人应符合药监部门的承运要求,不得随意转包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在货物装载前进行验货,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开箱;装卸员应按要求进行装卸作业,装载完成后对冷藏车施加铅封;收货人查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优先予以通行,同时,海关部门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的,予以优先查验并给予通关便利。

《指南》明确,要注重包装、标志、运输文件、车辆、人员、温控等各要素安全管控。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供托运清单,确保包装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外包装设置标记、标签,尽量安排专人全程押运,装卸场所环境温度需进行实施监测;

承运人应调配符合要求的双温控冷藏车和相关设备,定期对冷藏车进行消毒(行驶里程超过300公里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承运人应为冷藏车配备2套温度记录仪,确保运输过程温度在规定范围,同时保证铅封标记完整,并建立或接入满足药品追溯要求的信息系统;各运行主体应做好人员培训和必要的健康防护。

《指南》强调,要注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承运人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紧急情况;发货人应全程保持信息畅通,确保特殊情况时能及时指导或参与现场处置;发货人与承运人应建立应急处置协调联络机制,明确联络员、处置程序、职责等相关事项。


责任编辑: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