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下称《规划》),其中有多项内容与物流行业的可持续与健康发展密切相关。《规划》围绕工业、社会生活、农业三大领域,提出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推行重点产品绿色设计。健全产品绿色设计政策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等环境友好型原料。推广易拆解、易分类、易回收的产品设计方案,提高再生原料的替代使用比例。推动包装和包装印刷减量化。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鼓励园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建材绿色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扩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规模。加强航道疏浚土、疏浚砂综合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将废旧物资回收相关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用地需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回收网络体系,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再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办设备等再制造水平,推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推动再制造技术与装备数字化转型结合,为大型机电装备提供定制化再制造服务。《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其中与物流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有六项:以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人口较多的城市为重点,选择约60个城市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统筹布局城市废旧物资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建设。在社区、商超、学校、办公场所等设置回收交投点,推广智能回收终端。合理布局中转站,建设功能健全、设施完备、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分拣中心。制定各地区循环化发展园区清单,按照“一园一策”原则逐个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组织园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加强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企业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设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在售后维修、保险、商贸、物流、租赁等领域推广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文办设备,再制造产品在售后市场使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广可降解塑料,健全标准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规范应用和处置。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加强塑料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塑料垃圾填埋量。强化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动电商与生产商合作,实现重点品类的快件原装直发。鼓励包装生产、电商、快递等上下游企业建立产业联盟,支持建立快递包装产品合格供应商制度,推动生产企业自觉开展包装减量化。实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开展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大幅提升循环中转袋(箱)应用比例。加大绿色循环共用标准化周转箱推广应用力度。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与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合作设立可循环快递包装协议回收点,投放可循环快递包装的专业化回收设施。到2025年,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1000万个。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为了进一步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循环发展,《规划》还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一是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标准。推动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二是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研究完善循环经济统计体系,逐步建立包括重要资源消耗量、回收利用量等在内的统计制度,优化统计核算方法,提升统计数据对循环经济工作的支撑能力。三是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四是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可降解塑料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
文本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