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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 | 主动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

文本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15:0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发表视频致辞时指出,以服务开放推动包容发展,以服务合作促进联动融通,以服务创新培育发展动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服务业对外开放是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重要着力点,主动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是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服务业开放取得显著成效


通过积极探索服务业要素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双轮驱动,从制度层面和重点领域持续发力,推动开放水平的逐步深入,带动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


服务业对外开放平台持续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托各类平台载体,不断推动服务业自主开放,持续推出各项开放创新举措,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升。一是自贸试验区依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大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2013年我国开始设立自贸试验区,探索以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开放的新模式,积极缩减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截至2022年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至27条,服务领域的特别管理措施由95条降为22项,缩减比例为76.8%。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着力推进服务领域全方位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出台全国首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动服务贸易四种模式全开放,旅游、运输、医疗、教育、电信、专业服务等服务业开放成效显著。三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不断扩围。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了“1+10”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格局,针对科技、金融、电信、医疗、教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开放分类施策,已累计推广8批100多项服务业开放创新成果。


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深入推进。我国通过积极主动对外签署高标准自贸协定,加快服务领域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对接。截至2023年9月底,我国已与2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21个自贸协定。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我国服务业开放部门在入世承诺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研发、管理咨询、空运等22个部门,并在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有深化开放承诺。此外,我国还对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与服务业开放密切相关的规则给予较高水平的承诺。2021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开启新一轮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工作,有利于加快推动服务领域开放向纵深推进。


服务业外商投资量增质升。服务业开放水平的提升推动了高质量服务业外资的进入。2012-2022年,我国服务业吸引外资金额由668.0亿美元增至1315.9亿美元,年均增长7.5%,高于同期全国外资平均增速2.5个百分点,占外资总额的比重由55.2%提升至69.6%。其中高技术服务业外资保持高速增长,2017-2022年,高技术服务业外资从260.7亿美元增为501.4亿美元,年均增长14.0%,高于同期服务业外资平均增速7.1个百分点,占服务业外资额的比重由27.6%升为38.1%。


服务业国际合作不断深化。2012-2022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由4829亿美元增至8891亿美元,年均增长6.3%,占全球服务贸易的份额从5.3%升至6.4%,全球排名从第三上升至第二,并连续九年稳居世界第二,服务出口世界排名从第五上升为第三。同时,服务业开放也带动了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截至2022年底,中国已与15个国家签署双边服务贸易合作协议,与13个国家签署数字经济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与30个国家签署双边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与6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07份标准化合作协议。


二、主动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的主要着力点


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分类放宽准入,推动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旅游等领域开放举措全面落地,持续深化增值电信、教育等领域开放,依法有序推进自然垄断领域和医疗、法律等特定领域开放。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继续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保障各类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各项政策。加快出台全国版及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动服务贸易四种模式全面开放。


依托载体平台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快推动RCEP高标准规则落地实施,围绕电信、物流运输、金融、旅游、科技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同时针对更高标准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等,改革创新监管模式,提升地方政府部门的风险管控能力。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平台,在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领域,积极对接CPTPP、DEPA等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加快推进自主开放。积极参与世贸组织、区域和双边经贸协定框架下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议题谈判,推进服务业规则、规制等制度型开放与合作。


深化服务业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共建国家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多层次、多渠道合作。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制定团体标准等方面作用,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拓展市场。积极参与世贸组织、区域和双边经贸协定框架下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议题谈判,推进服务业规则、规制等制度型开放与合作。支持优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国际交流平台建设,鼓励先进服务理念和经验交流互鉴。加快落实《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加强国内外规制衔接,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作者:聂平香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文本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