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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问答

文本来源:跨境易融汇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11:35 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

4月12日 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历史同期首次突破10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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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超10.17万亿,增速创6个季度新高    


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5%。其中,出口5.74万亿元,增长4.9%;进口4.43万亿元,增长5%。进出口增速创6个季度以来新高。

今年一季度,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数量同比增加8.8%。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分别增加10.4%、1%,国有企业进出口规模达到历史同期最高值。

出口方面,我国传统领域和新业态均表现亮眼。一季度,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势头良好。机电产品出口3.39万亿元,增长6.8%,占出口总值的59.2%;其中,电脑及其零部件、汽车、船舶分别增长8.6%、21.7%、113.1%。同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9757.2亿元,增长9.1%。

从贸易伙伴看,今年一季度,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4.82万亿元,增长5.5%,占进出口总值的47.4%。对其他9金砖国家出口1.49万亿元,增长11.3%。对欧盟、美国、韩国和日本分别进出口1.27万亿元、1.07万亿元、5354.8亿元、5182亿元,合计占33.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问答



一问: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金额是否必须一致?


答:否。原则上要一致。但若有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二问:对于超180天或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银行是否必须凭登记表办理?


答:否。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三和二十五条规定,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对于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银行无需凭登记表办理。


三问: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是否必须一致?


答:否。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问: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答: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五问:企业在已获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质的银行申请开展便利化试点业务,是否仍需要由银行事前向外汇局进行备案?


答: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津汇发〔2022〕68号)第八条“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分局事后备案。”


六问:已取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质的银行,可向试点企业提供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天津市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七问: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天津市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

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问:“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九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十问: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关材料5年备查。


十一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十二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十三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十四问: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十五问:对于名录内企业因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等情况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能否为其办理?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符合上述情况的名录内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外汇局进行说明,外汇局可按规定办理名录注销手续。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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